司法院院字第15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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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44 條 ( 19.12.26 ) 破產法 第 78、79 條 ( 24.07.17 ) |
(一)破產法第七十九條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內」係指在破產宣告以前六個月內而言,至同條第一款但書所謂「破產宣告六個月前」則又係指破產宣告前六個月以前而言。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聲請,與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之聲請同,應以訴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