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1 條 ( 24.01.01 ) |
所詢情形,原非併合論罪案件,嗣因赦令分別減刑後,仍應就各罪減定之刑合併執行,不生更定執行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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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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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1 條 ( 24.01.01 ) |
所詢情形,原非併合論罪案件,嗣因赦令分別減刑後,仍應就各罪減定之刑合併執行,不生更定執行刑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