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554 條 ( 24.02.01 ) |
銀行發給存戶之各種存單、存摺,係屬權利證書之一種,與證券不可與權利分離者有別,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式,設遇遺失,除得依照銀行慣例以求救濟外,別無他法可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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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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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554 條 ( 24.02.01 ) |
銀行發給存戶之各種存單、存摺,係屬權利證書之一種,與證券不可與權利分離者有別,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式,設遇遺失,除得依照銀行慣例以求救濟外,別無他法可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