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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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1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3、36 條 ( 24.11.23 ) |
凡以非圖樣之立體實物為商標呈請註冊者,依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至商標之註冊,是否無效,經評定之評決確定後,依商標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既不得就同一事實請求為同一之評定,亦自不得違反評定之評決,撤銷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