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3 頁 | |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就同一不動產重複買賣,因而重為所有權移轉契約時,如先之移轉尚未登記而後之移轉則已登記,依該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先受移轉之人,不得以其先受之移轉,對抗後受移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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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3 頁 | |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就同一不動產重複買賣,因而重為所有權移轉契約時,如先之移轉尚未登記而後之移轉則已登記,依該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先受移轉之人,不得以其先受之移轉,對抗後受移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