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3 頁 | |
無限責任股東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者,依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五款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三款,亦應於章程內載明估價標準,至其標準如何,由訂立章程者,自由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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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3 頁 | |
無限責任股東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者,依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五款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三款,亦應於章程內載明估價標準,至其標準如何,由訂立章程者,自由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