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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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12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2、13 條 ( 29.01.19 ) |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謂執行法院,係指為強制執行之法院而言,執行法院依該兩條所應為之裁定,或由執行推事為之,或由其他推事為之,均無不可。對於執行推事之行為,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時,縱令實際上以由兼任院長之推事或其他推事裁定為宜,但由該執行推事裁定,仍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