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中國運輸公司為國營事業之機關,服務於其所屬部處課室等處之人員,自係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有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情事,合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所定之罪名者,依同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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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中國運輸公司為國營事業之機關,服務於其所屬部處課室等處之人員,自係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有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情事,合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所定之罪名者,依同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