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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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9 頁 | |
軍用子彈其性質若非一觸即炸裂者,不得認為爆裂物,其意圖詐財而留此項子彈致人受損害者,不得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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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9 頁 | |
軍用子彈其性質若非一觸即炸裂者,不得認為爆裂物,其意圖詐財而留此項子彈致人受損害者,不得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