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0 頁 | |
民間普通常用之木棒、木棍、皮鞭、鐵鞭、杆等件,包括於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械字之內 (參照院字第一八九號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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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0 頁 | |
民間普通常用之木棒、木棍、皮鞭、鐵鞭、杆等件,包括於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械字之內 (參照院字第一八九號解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