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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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1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23 條 ( 29.01.19 ) |
查封之動產或不動產保管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該動產或不動產滅失或毀損者,非有命該保管人賠償損害之執行名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三條後段之規定,於此種情形無從準用,即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亦須對於保管人有執行名義對之為強制執行後,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