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4 頁 |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即予保釋,如其保釋於法無據,不能認為有效,殘餘之刑仍應執行,在執行完畢前再犯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不得視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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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4 頁 |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即予保釋,如其保釋於法無據,不能認為有效,殘餘之刑仍應執行,在執行完畢前再犯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不得視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