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9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8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團後備隊官兵,除在正式軍校出身已予武職名義之長官外,皆不能視同軍人,業經院字第二六三五號指令解釋有案,其以前之院字第二四八○號解釋與此有異之部分,自不能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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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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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團後備隊官兵,除在正式軍校出身已予武職名義之長官外,皆不能視同軍人,業經院字第二六三五號指令解釋有案,其以前之院字第二四八○號解釋與此有異之部分,自不能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