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 19.02.10 ) |
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法律未公布以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於此期間內,凡從前已經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區域,關於已登記及未登記之效力,應仍暫援用從前施行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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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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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 19.02.10 ) |
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法律未公布以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於此期間內,凡從前已經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區域,關於已登記及未登記之效力,應仍暫援用從前施行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