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8 頁 | |
按財產繼承以所繼人之死亡時為始,除關於母之獨有財產外,所繼人係指父而言,如果繼承開始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以前,而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依當時法令女子並無繼承財產權,則無論其財產分析與否,已嫁及未嫁之女子均不得主張再行與子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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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8 頁 | |
按財產繼承以所繼人之死亡時為始,除關於母之獨有財產外,所繼人係指父而言,如果繼承開始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以前,而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依當時法令女子並無繼承財產權,則無論其財產分析與否,已嫁及未嫁之女子均不得主張再行與子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