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00 頁 | |
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依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國民政府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五一九號訓令,在各省市縣以公布該法之命令實際到達各該川市縣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司法院院字第27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00 頁 | |
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依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國民政府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五一九號訓令,在各省市縣以公布該法之命令實際到達各該川市縣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