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08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 29.01.19 ) |
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現定者,其強制執行應逕由地方法院所設民事執行處行之,至法院依財務法規以裁定所處之罰鍰,或具有罰鍰性質之罰金,亦應由為裁定之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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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08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 29.01.19 ) |
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現定者,其強制執行應逕由地方法院所設民事執行處行之,至法院依財務法規以裁定所處之罰鍰,或具有罰鍰性質之罰金,亦應由為裁定之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