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7 頁 | |
乘人驚惶之際,詐稱土匪前來相距不遠,迨人驚走之後,乘機取去財物,既未施行暴脅,應成立竊盜罪,惟科刑時,應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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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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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驚惶之際,詐稱土匪前來相距不遠,迨人驚走之後,乘機取去財物,既未施行暴脅,應成立竊盜罪,惟科刑時,應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