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民國十一年因刑事案件被羈押之人犯至今並未裁判,中間又未聲請上級法院為繼續羈押之裁定,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羈押期間早已屆滿。

  (二)告訴人、告發人如經法院傳案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