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5 頁 | |
按國民政府頒發印信條例第二條,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是小章亦明係印信之一種,於對外或對內之文書,具列職銜及姓名之下,雖可鈐用該小章以代表本機關或其本職,若文書上僅具列職銜而未經署名者,自不能僅鈐用小章,遂視同鈐用本人姓名之私章而以代表該職員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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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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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民政府頒發印信條例第二條,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是小章亦明係印信之一種,於對外或對內之文書,具列職銜及姓名之下,雖可鈐用該小章以代表本機關或其本職,若文書上僅具列職銜而未經署名者,自不能僅鈐用小章,遂視同鈐用本人姓名之私章而以代表該職員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