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74 頁 | |
於再審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因管轄錯誤被駁斥者,依現尚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五七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應自駁斥判決送達時起十日內再向管轄法院提起,若當事人原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雖因管轄法院誤將訴狀轉送非專屬管轄之法院受理,而既由該法院因管轄錯誤予以駁斥,則該再審之訴,自仍繫屬於該管轄法院,當事人自得隨時向管轄法院請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