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 頁 | |
在同一處所同時有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所列兩款以上之行為,應就各具體案件分別論科,不能為概括之論斷,如有刑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各條之情形,自應依各本條論科,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與該條例不抵觸之範圍內,仍應適用,故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辦理之案,不能免製判決書,並省略宣告送達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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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 頁 | |
在同一處所同時有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所列兩款以上之行為,應就各具體案件分別論科,不能為概括之論斷,如有刑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各條之情形,自應依各本條論科,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與該條例不抵觸之範圍內,仍應適用,故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辦理之案,不能免製判決書,並省略宣告送達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