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0 頁 | |
各種人民團體之會員、職員,若無系統關係或利害衝突,法條上亦無限制明文,自得兼任,其兼兩地團體會員者,同時并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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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0 頁 | |
各種人民團體之會員、職員,若無系統關係或利害衝突,法條上亦無限制明文,自得兼任,其兼兩地團體會員者,同時并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