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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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3 頁 | |
刑事被告除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二條情形外,不得僅以書面答辯及委託代理人出庭,報館編輯及訪員妨害他人名譽,在法律上并無免除刑責之規定,除刑法第三二七條情形外,仍應負刑事責任,至請求更正與否,係另一問題。
聲請書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呈
呈為轉請解釋事。案據上虞縣縣長吳雲嘯呈稱。茲有某甲因昧報館登載新聞妨害其名譽。狀控某報館編輯及訪害名譽前來。該報館編輯及訪員可否逕以書面答辯或委託代理人出庭。再查報館為言論機關。有絕對自由權。其所登載之新聞如有不實之處。本可由當事人向報館請求更正。如該當事人并不向報館請求更正。逕向法院提起妨害名譽之訴該編輯暨訪員應否負刑事責任。理合備文呈請。仰祈示等情。據此。案關法令疑問。理合備文轉請。仰祈鈞院俯賜解釋。以便飭遵。謹呈國民政府司法院。署浙江高等法院院長鄭文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