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0 頁 | |
調解成立依民事調解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既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則於調解成立後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訴訟條例之省分,自得準用該條例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即適用民事訴訟律之省分,亦應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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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0 頁 | |
調解成立依民事調解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既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則於調解成立後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訴訟條例之省分,自得準用該條例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即適用民事訴訟律之省分,亦應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