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3 頁 | |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款係指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言,檢察官對於被告未經傳案偵查即行起訴,似屬不當,但既未違背起訴規定,法院自應受理。
←司法院院字第8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3 頁 | |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款係指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言,檢察官對於被告未經傳案偵查即行起訴,似屬不當,但既未違背起訴規定,法院自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