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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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9 頁 | |
就訴訟上之和解而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向受訴法院為和解應行撤銷或未合法成立之聲明,請求依試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繼續審判,受訴法院本於當事人自詞辯論之結果,如認其和解不得撤銷或業已合法成立,得以終局判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宣示該事件已由和解而終結,如認其和解應行撤銷或未合法成立,而他造有爭執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為中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