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師考試及中醫師考試均及格者,醫師法上於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既未加以限制,自可准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