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8日 |
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係由選舉人直接選舉代表或委員,並非先由選舉人選定初選當選人,再由初選當選人選定代表或委員,即屬直接選舉,而非間接選舉。至所謂無記名投票,係指選舉票內不記載選舉人之姓名而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條例第八條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條例第八條等規定,均與直接選舉制及無記名投票制毫無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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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8日 |
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係由選舉人直接選舉代表或委員,並非先由選舉人選定初選當選人,再由初選當選人選定代表或委員,即屬直接選舉,而非間接選舉。至所謂無記名投票,係指選舉票內不記載選舉人之姓名而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條例第八條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條例第八條等規定,均與直接選舉制及無記名投票制毫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