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之「氣仿」「無水」「安替比林」「新咖啡」,既非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舉之煙或毒及其配合物或化合物,如單純持有而無配製毒品之確切證明,自不構成該條例第二條之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