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87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軍人與未滿十四歲之幼女乙和姦,祗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不能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強姦罪論處。

聲請書

  附國防部原代電

  司法院賜鑒據川南師管區榮縣團管區司令部本年七月榮法文字第三一三五號午恢代電稱「軍人(甲)經幼女(乙)於本(卅六)年四月告訴以伊曾被(甲)於三十五年正月估姦當時未滿十四歲(三十五年冬月滿十四歲)審訊結果所能證明者為(乙)與(甲)於去年九月至冬月有自由同居事實其去年正月被估姦之事實無從證明查(甲)與(乙)既經自由同居自難成立估姦罪名在軍刑法上則無和姦罪之明文在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雖有和姦未滿十四歲之女以強姦論其法意當係指照本條第一項所定之強姦規定而言惟本條強姦罪之刑期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刑刑是此罪科刑之範圍明白規定限於有期徒刑以內不過以五年為起點而已亦即本罪之最高刑無論如何總不能超越有期徒刑而至無期徒刑(或死刑)此為當然之解釋又查本年(卅六)公佈大赦令甲項規定凡犯罪在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本案(乙)告訴雖在三十六年而(甲)犯罪在三十五年十二月以前(甲)之犯罪行為是否應在赦免之列又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以強姦論罪之性質是否與軍刑法第八七條所載之強姦性質相同並是否得以刑法二二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理由為根據而依軍刑法上之強姦法條論科綜上二點理合電請鑒核示遵」等情查軍刑法應不受刑法分則之拘束但軍刑法無準強姦罪之規定應否比照刑法二二一條二項適用軍刑法強姦罪論處不無疑義謹電解釋賜復以憑飭遵為禱國防部未冬呂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