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不得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再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