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4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確定判決既僅命乙將田交還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之規定,該判決之效力又不及於丙,則甲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