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雖受刑之宣告而經宣告緩刑,並未褫奪公權又未受免職懲戒處分者,在緩刑期內,除不合於公務員任用法外,非不得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