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
(一)原代電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區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
(二)原代電所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部分情形,關於辦理該投票所之選舉自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縣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俟該投票所依法重選後,再將所得之票與其他投票所之票合併計算定其選舉結果,倘該投票所之票已與其他投票所之票混合無從辨別者,則各投票所均應依法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