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故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唐故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作者:韓愈 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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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諱署,字某,河間人。大父利貞,有名玄宗世。為御史中丞,舉彈無所避,由是出為陳留守,[1]領河南道采訪處置使,[2]數歲卒官。皇考諱郇,以儒學進,官至侍御史。[3]
君方質有氣,形貌魁碩,長於文詞,以進士舉博學宏詞,為校書郎。[4]自京兆武功尉拜監察御史。為幸臣所讒,[5]與同輩韓愈、李方叔三人俱為縣令南方。[6]二年,逢恩俱徙掾江陵。[7]半歲,邕管奏君為判官,[8]改殿中侍御史,不行。拜京兆府司錄。[9]諸曹白事,不敢平面視;共食公堂,抑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10]縣令丞尉,畏如嚴京兆,事以辦治。[11]京兆改鳳翔尹,以節鎮京西,[12]請與君俱,改禮部員外郎,為觀察使判官。帥他遷,[13]君不樂久去京師,謝歸,用前能,拜三原令。歲餘,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議,棘棘不阿。[14]
改虔州刺史。民俗相朋黨,不訴殺牛,[15]牛以大耗;又多捕生鳥雀魚鱉,可食與不可食相買賣;時節脫放,期為福祥。君視事,一皆禁督立絕。[16]使通經吏與諸生之旁大郡,[17]學鄉飲酒喪婚禮,張施講說,民吏觀聽從化,大喜。度支符州,折民戶租。歲征綿六千屯,比郡承命惶怖,立期日,唯恐不及事被罪。君獨疏言:“治迫嶺下,民不識蠶桑。”月余,免符下,民相扶攜,守門叫歡為賀。
改灃州刺史。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征民錢倍經。君曰:“刺史可為法,[18]不可貪官害民。”留噤不肯從,竟以代罷。觀察使使劇吏案簿書,[19]十日不得毫毛罪。改河南令,而河南尹適君平生所不好者,君年且老,當日日拜走,仰望階下,不得已就官。數月,大不適,即以病辭免。
公卿欲其一至京師,君以再不得意於守令,恨曰:“義不可更辱,又奚為於京師間。”竟閉門死,年六十。[20]君娶河東柳氏女。二子:升奴、胡師。將以某年某月某日葬某所。
其兄將作少監昔請銘於右庶子韓愈。[21]愈前與君為御史被讒,俱為縣令南方者也,最為知君。銘曰:
誰之不如,而不公卿!奚養之違,以不久生![22]唯其頡頏,以世闕聲。
註釋
编辑- ↑ 本鄭所並陳之留邑。秦並天下,以宋亦有留,故加陳以別之。
- ↑ 開元二十二年十一月,初置十道采訪處置使。
- ↑ 郇或作詢。
- ↑ 署,貞元二年進士第。
- ↑ 幸臣,李實也。
- ↑ 時三人俱為監察御史。貞元十九年冬,三人皆以言事得罪,貶為縣令,詳見題註下。
- ↑ 貞元二十一年正月,順宗即位,大赦,張與公俱量移江陵。
- ↑ 貞元二十一年八月,路恕為容管經略使,表署判官,
- ↑ 貞元二十一年十月,李鄘為京兆尹,表署為府司錄參軍。
- ↑ 促促或作旦旦,促如齪齪之促,本或作娖娖。闌或作閑。
- ↑ 辦或作幹。
- ↑ 元和二年二月,以鄘為鳳翔尹,鳳翔隴右節度使,表署為判官。
- ↑ 元和四年三月,以鄘為江東節度使。
- ↑ 諸本無“議”字及下“棘”字。而雲晁本校增此二字。阿或作撓。今按:歐公嘗疑此上有脫字,不知晁氏以何本校也。詳其文理,當有此字,故從之。
- ↑ 或無不訴字。
- ↑ 祥下或有事字,或無“視事”二字,或但有事字。
- ↑ 吏或作史。
- ↑ 疑必有脫誤,或為字當作守。
- ↑ 吏或作史。
- ↑ 或無“閉門”二字。
- ↑ 昔或作者。李遜《赴襄陽送行詩》有“著作郎張昔”。
- ↑ 以,一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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