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3号 1992年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
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3号
你局《关于废弃武汉南湖机场的请示》(民航局〔1991〕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民用机场。
二、南湖机场所有土地,在武汉天河机场建成后,移交武汉市人民政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弥补天河机场建设资金缺口。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单位办理。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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