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96号
1992年8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9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2〕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大理市凤仪镇荒草坝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〇〇五年旅客吞吐预测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一亿五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云南省筹措解决。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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