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筹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进口物品及征免税收等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筹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进口物品及征免税收等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129号 1992年9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体委:
你们联合上报的沪府〔1992〕23号、24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政策,各地筹办各种洲际间、国际间及国内的大型运动会所需经费,均应由筹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承办东亚运动会所需经费,包括外汇指标,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二、鉴于移动电话国内尚未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为解决运动会通讯问题,同意进口移动电话一千门,专门用于运动会各比赛场馆和运动员住地的通讯需要。至于所需用户数字程控交换机,因国内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均可满足需要,可在国内采购。
三、上海市筹办东亚运动会,不宜以集资为目的进口彩色显像管、空调压缩机和摄录一体机散件。
四、考虑到承办东亚运动会的特殊需要,同意对运动会进口物品按以下办法征免进口环节税:
(一)接受境外捐赠或进口运动会直接使用的体育运动器材、设备、服装和体育运动需用的测试仪器(包括兴奋剂检测设施、性别鉴定仪等)、计时计分装置,以及为装修、新建运动会比赛场馆需用的材料、设施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产品)税。
(二)除进口的小轿车(不包括经批准接受的捐赠车辆)、空调、电梯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予照章征税外,对运动会经批准进口自用的一般物资(包括经批准进口的移动电话),在合理的品种、数量范围以内,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产品)税。
(三)对经批准进口的境外捐赠车辆,属直接用于东亚运动会的工作用车,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核定数量后,可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非直接用于该运动会的车辆,应照章征税。
(四)对以集资为目的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各类进口物资(包括生产或销售),一律照章征税。 (五)上述减免税进口物品在运动会结束后如转让、出售,应照章补征进口环节各项税收。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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