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82号
1993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三起空难事故和七起劫机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民航安全形势严峻。为了迅速扭转局面,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使民航事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民用航空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声誉、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民用航空安全,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尽快解决民用航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飞行事故和劫机事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民航部门的工作。民航总局及其各级管理机构要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影响安全的实际问题。民用航空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航空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快民航事业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经济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改善服务与安全的关系、正常飞行与安全的关系,以及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的关系。要在所有民航工作人员中统一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到民航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民航各级领导,各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正确地理解并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中国民航局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64号)。要充分认识和发挥安全检查对于防止劫机事件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严格机场隔离区管理,科学安排旅客登机和交运行李安全检查的流程。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枪支、刀具和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增强情报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发现劫机和破坏机场及飞机的线索,力争将各种危及安全的犯罪行为消灭在预谋阶段。

三、民航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努力提高民航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民航队伍。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倡克己奉公和一丝不苟、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守纪律的作风,表扬奖励为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反对拜金主义、无政府主义、不负责任和无视规章制度的现象,对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要坚决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抓紧进行岗位培训,特别要抓紧对安全检查人员、空勤人员反劫机知识的教育和技能训练,力求在短期内使他们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

四、为了解决民用航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扭转当前安全形势不好的局面,民航总局和民航各级行政部门要根据民航管理严密、技术密集的现代化大生产的特点,加强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对行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民航体制的改革,理顺关系,严格控制航空公司的发展速度,加强空中交通管制,严格飞行标准、适航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法规和指令,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民航总局要本着严肃纪律、堵塞漏洞、健全机制、保证安全的精神,组织各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等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忽视安全、管理混乱的航空公司,民航总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操作程序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停止执勤,直至吊销执照。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飞行纪律,对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从严处理。要下大力气解决一些飞行人员业务素质低、飞行作风散漫的问题。要把好维修人员的执照关、飞机放行关和年检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总结教训。对发生的空难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机务、空管和安全检查等各类安全保障部门都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今后,检查、考核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

五、要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民航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教育乘客遵守乘机规则,服从民航工作人员的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劫机的线索,共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本文有删改)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