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8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1998〕9号
1998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3月24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总则

编辑

一、为使国务院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职责

编辑

四、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一、审计长负责审计署的工作。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编辑

十二、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

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或总理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重要法规和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四、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或总理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讨论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国内外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十五、总理或总理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召集并主持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副总理、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国务院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理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总理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国务院领导签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国务院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总理。

十八、尽量减少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九、国务院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国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国务院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编辑

二十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总理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总理签署。

二十六、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审核后,由总理或者受总理委托的副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国务院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国务院各部门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七、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国务院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方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九、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三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国务院,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国务院,由分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编辑

三十一、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司、处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二、为保证国务院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三、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国务院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国务院组织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或活动,中央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五、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并经港澳办会签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侨办审核报批。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编辑

三十六、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总理报告,由办公室同志把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

三十七、国务院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报告。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