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聊城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聊城市的批复 国函〔1997〕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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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6〕9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二、聊城市设立东昌府区,以原县级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昌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古楼东大街。
三、聊城市辖原聊城地区的冠县、莘县、阳谷、东阿、茌平、高唐6个县和新设立的东昌府区,原聊城地区的临清市由省直辖。
聊城市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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