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4〕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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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鲁政发〔1994〕22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台东区,其行政区域并入市北区。将四方区的吴家村、错埠岭2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杨家群、河马石、夹岭沟、曲家庵子4个村和中韩镇7号线以西的区域划归市北区。市北区人民政府移驻原台东区人民政府驻地。
二、撤销沧口区,设立李沧区。将原沧口区的四流中路、振华路、晓翁村、西流庄、永安路、营子、板桥坊、楼山后8个街道办事处和楼山乡、崂山区李村镇张村河以北的区域划归李沧区。区人民政府驻李村镇。
三、设立城阳区。将崂山区的城阳、惜福、夏庄、流亭、棘洪滩、上马、红岛、河套8个镇划归城阳区。区人民政府驻城阳镇。
四、将原沧口区的水清沟、开平路、盐滩、郑州路、洛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河崖、后台、小水清沟、河西、华光、大山、小河西、保儿、保儿西山、双山10个村划归四方区。
五、经上述调整,崂山区辖中韩、沙子口、北宅、王哥庄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李村镇迁至中韩镇。
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青岛市辖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7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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