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设立泰州市高港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设立泰州市高港区的批复 国函〔1997〕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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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设泰州市高港区的请示》(苏政发〔1997〕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区辖从海陵区划入的口岸、刁铺、许庄、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马7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口岸镇。
二、调整后的海陵区辖城中、城南、城北、西仓、下坝、城西、泰山、丰乐8个街道和东郊、西郊、泰东、九龙、朱庄、寺巷、鲍徐、塘湾8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泰州市高港区的机构应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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