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4〕97号 2004年1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
曹妃甸11—1/11—2
油田原油出口海面
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4〕9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开放渤中25—1/25—1S油田、曹妃甸11—1/11—2油田海面交货点的请示》(津政报〔200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渤中25—1/25—1S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为东经119°00′—119°15′,北纬38°10′—38°20′连线水域;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为东经118°37′36″—118°43′12″,北纬38°44′16″—38°50′48″连线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请你市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进出上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油轮的检查检验工作,由天津港口岸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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