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8〕2号 1998年1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
2010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局: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请示》(环控〔1997〕3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你们优先纳入各自的“九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计划及规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及规划》的要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市)人民政府要依照《计划及规划》的要求,抓紧制定辖区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确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沿湖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实现太湖水体变清;2010年基本解决太湖富营养化问题,湖区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
三、同意《计划及规划》关于太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到2000年,江苏省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21866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2671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255吨,浙江省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3636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169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764吨;到2010年,江苏省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12239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163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774吨,浙江省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为49400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291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418吨。
江苏、浙江两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省太湖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分年度的实施方案。
四、同意《计划及规划》关于太湖4个重点保护水域、6个重点污染控制区域的划分,以及101个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重点保护梅梁湖(含五里湖)、贡湖、东太湖和胥口附近水域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防治梅梁湖——五里湖重污染控制区、湖西污染控制区、浙西污染控制区、望虞河污染控制区、湖滨带污染控制区和东太湖——太浦河污染控制区等区域的污染。
同意《计划及规划》中太湖水污染防治分三个阶段治理的总体安排及分阶段规划目标,围绕防治太湖富营养化,重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总磷、总氮和COD排放量,要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
三省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所辖河流的水质要分别达到省界水质标准的要求。
五、《计划及规划》水污染防治的备选项目500项左右,项目资金来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多方面筹集。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污染治理项目,三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治理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期到位。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
六、三省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及规划》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太湖流域主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的分阶段计划,抓紧实施。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督促。
为建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太湖流域城镇可进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收费试点,收取费用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可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由三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推广生态农业,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沿湖宾馆、饭店等要实行限期治理,确保1998年底做到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由国家环保局商三省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太湖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八、三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湖区和主要河道清淤等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蓝藻暴发期饮用水供水安全。
九、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水质同步监测工作,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应认真做好省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建设、农业、化工、轻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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