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的通知 1955年1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文件 |
为了便于进行工作和加强宗教工作的统一领导,现在对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有关天主教、基督教和汉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统一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掌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指定一个负责同志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该和当地民族事务部门协同处理。原在民族事务委员会担任汉民族佛教、道教工作的干部,原则上应该调给宗教事务部门。有关档案,一并移交。
二、在精简的精神下,适当增加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编制。抽调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能力的干部,充实与健全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的领导机构。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苏省宗教工作任务繁重,可改宗教事务处为宗教事务局。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专员公署可设宗教事务科,上海市教徒集中的区也可以设科。新设机构,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教徒群众集中的县、市和大城市的区,可设秘书一人,专管这项工作;一般县、市,可以指定干部一人,兼管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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