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 国函〔1992〕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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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请示》(鲁政发〔1989〕47号)和有关的补充请示收悉。同意莱芜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莱城区、钢城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
莱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区办事处及北孝义、张家洼、苗山、见马、和庄、常庄、雪野、茶叶口、上游、腰关、鹿野、大槐树、大王庄、寨里、杨庄、羊里、方下、牛泉、圣井、高庄、南冶、辛庄、铁车、口镇二十四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关路。
钢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子坡、颜庄、黄庄、里辛、寨子五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子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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