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3年2月14日于中南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8号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今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3年) |
202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8号发布 |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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