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4年5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期以来,国际上普遍认为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是“可憎的”,“不人道的”,应予禁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侵略朝鲜战争期间使用了细菌武器,在印度支那又大量地使用了化学武器。近年来,苏联、越南被指控在阿富汗、柬埔寨、老挝等地使用了化学武器。这些都在世界上引起了严重关切。因此,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禁止问题一直是裁军谈判中的重要议题。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联合国大多数会员国代表签字缔结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至于化学武器的禁止问题,尚在继续谈判之中。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批准或加人的国家迄今已达九十六个。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并销毁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霸权主义国家有一定的牵制作用,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因此,国务院认为:我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适宜的、必要的。

鉴于台湾当局曾经盗用中国名义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加人时应当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现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中文本一并送上,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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